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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、党建工作制度(试行)

时间:2024-08-20 来源: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协会

党建工作制度(试行)

 

第一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。

第二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,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单独建立中国共产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协会支部委员会。本单位负责人中有党员的,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;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,应推荐业务能力强、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。

第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。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
第四条 本单位变更、撤并或注销,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。本单位换届选举或变更负责人时,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或业务主管单位党组(党委)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对负责人审核意见。

第五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。

第六条 本单位支持建立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组织,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。

第七条 本单位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,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

本制度经2024年7月第二届理事会传签通过后试行,经二届十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,由理事会负责解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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